序言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创办于2003年,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厦门大学和厦门嘉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独立学院。
学院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精神,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核心办学理念,坚持教学与科研并举,致力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努力办成国内同类高校一流、获得国际广泛认可、以有效教学见长的新型优质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的健康发展,维护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简称为嘉庚学院;学院英文名称为Xiamen University Tan Kah Kee College,英文缩写为TKKC。学院网址为www.xujc.com。
第三条 学院住所和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漳州开发区南滨大道306号。
第四条 学院投资总额为4.5亿元人民币。其中,厦门大学以“厦门大学”名称等无形资产和500亩土地共折价1.5亿元人民币作为投资,占投资总额33.3%;厦门嘉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投资3亿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66.7%。
第五条 学院为事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学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法定代表人由学院董事会董事长担任或者由学院董事会授权学院院长担任。
第六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以全日制大学本科教育为主,探索举办研究生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和国际合作办学,提升办学层次,提供多种形式的优质教育服务。学院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院务会是学院的日常管理决策和具体执行机构。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为7人或者9人,由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和学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合计不超过5人,学院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来自厦门大学的董事担任。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董事会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会议按需召开且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每次会议形成董事会会议纪要,必要时针对重大事项专门作出决议。董事会会议决策事项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出席会议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除了会议形式,董事会也可通过签署文本的形式作出决议,在决议文本上签字的董事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学院章程。
(二)审定学院发展规划。
(三)聘任和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请,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四)审定学院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五)审定学院重大财务事项。
(六)审定关系学院发展稳定的重要改革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人数3人,由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举办者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来自厦门大学的监事担任。监事任期三年。
学院董事会召开会议时,监事会应当安排1名监事列席。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监督学院办学行为。
(二)依法监督院长、副院长履职情况。
(三)依法监督董事会重大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接受董事会委托对学院重大工作或者专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院务会即学院党政联席会,成员由学院行政和党组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院务会一般依据工作需要,由院长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者扩大会议。
院务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定学院发展规划,经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研究重大财务事项,经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审定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审定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等。
(五)制定和实施主管部门相关部署和要求的落实方案。
(六)研究落实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制定和实施学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研究决定内设机构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任免。
(八)研究决定学科专业设置和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改革以及其他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决定重要的人事政策,作出解聘、处分教职工等重大人事决策。
(十)研究决定开除学生学籍等学生管理重大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国内外校际或者其他形式的合作办学方案,校地、校际、校企合作项目,继续教育和其他教育服务相关事项。
(十二)组织制定和修订学院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招生计划,审核招生章程。
(十四)组织重大活动,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必要时向董事会提交专题报告。
(十五)研究决定需要院务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二级院(系)、公共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和管理部门。学院内设学术和行政机构负责人经院务会研究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决策机构,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学科领域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各二级院(系)、公共教学单位相应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二)审议学院各项学术相关管理制度和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学院学术规范。
(三)评价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指导专门委员会、分委员会和二级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六)为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各类学术活动提供咨询。
(七)研究决定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监督学院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组织,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设立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七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建工作,把抓好思想政治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者由学院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院务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涉及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委要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承担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参与讨论研究本单位重要事项等主要职责,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健全党的工作机构和部门,设立学院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保卫工作部等部门,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落实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组织,支持其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与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辅导员、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以上统称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教职工应履行忠于教育事业、爱国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恪守师德规范、尊重学术自由、坚持学术诚信、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等基本义务。
教职工享有按规定和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依法获得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在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依法依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等基本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完善教职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建立健全奖励和荣誉制度体系,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生是指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培养、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应履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类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等基本义务。
学生享有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公平获得和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在校内参加或者组织学生社团、组织或者参加社会服务和实践活动、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按规定申请奖励资助和荣誉称号、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测评、按规定提出申诉等基本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和学生资助、表彰奖励、违纪处分等制度,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董事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办学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 学院被依法要求终止办学,或者举办者要求终止办学、经董事会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终止办学。
第三十四条 学院终止办学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教职工和在校生,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第七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与学院办学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调整,或者学院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章程部分内容必须进行调整时,应当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学院章程修订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经学院党委会、院务会讨论通过,提交董事会审定,并按要求上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上级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